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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榮和蔡國在張正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明人
甲○○
即受刑人

          號

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306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案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執字第2074號執行中,聲明人現罹心臟病,將因執行而不能保全生命,且聲明人一直在花蓮地區醫院就珍,經向同署聲請停止執行並待聲明人就醫後,移轉至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未獲同意,檢察官之指揮執行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規定,受徒刑之諭知,而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經查:聲明人甲○○固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罹心臟性節律不整 (二尖瓣脫垂)焦慮症。不宜勞累,須長期療養,不宜情緒刺激,不宜壓力過大。此有該診斷證明書一張在卷可按。惟並不足證聲明人現罹患心臟病,如去監獄執行,即不能保其生命。檢察官通知聲明人應即到署執行,並無不當。聲明人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張正亞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5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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