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55號
- 聲明人
- 甲○○
- 即受刑人
號
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306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案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執字第2074號執行中,聲明人現罹心臟病,將因執行而不能保全生命,且聲明人一直在花蓮地區醫院就珍,經向同署聲請停止執行並待聲明人就醫後,移轉至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未獲同意,檢察官之指揮執行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規定,受徒刑之諭知,而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經查:聲明人甲○○固提出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罹心臟性節律不整 (二尖瓣脫垂)焦慮症。不宜勞累,須長期療養,不宜情緒刺激,不宜壓力過大。此有該診斷證明書一張在卷可按。惟並不足證聲明人現罹患心臟病,如去監獄執行,即不能保其生命。檢察官通知聲明人應即到署執行,並無不當。聲明人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