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丁○○
- 被告
- 乙○○○多媒體科技公司
- 兼右代表人
- 己○○
- 被告
- 壬○○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癸○○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子○○ 服務於台北市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丙○○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辛○○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庚○○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甲○○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戊○○ 服務於台北市中正區臺灣高等法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瀆職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甲、關於被告己○○部分: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且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茲發現有未為調查之證據,且原審理法院採證過程嚴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復有重要事證未予調查,對於證據未經查證率予判決等情事,而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如屬無訛,亦屬原確定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或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乙、關於被告乙○○○多媒體科技公司、壬○○、癸○○、子○○、丙○○、辛○○、庚○○、甲○○、戊○○部分:
一、經查,被告乙○○○多媒體科技公司、壬○○、癸○○、子○○、丙○○、辛○○、庚○○、甲○○、戊○○,並非自訴之被告,亦非原審實體判決之當事人,自訴人對之提起再審,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