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23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3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否認竊盜犯行,於準備程序時辯稱:當時伊因出車禍,在等朋友來接時,就有一群人衝過來打伊,該群人誤會伊竊盜云云。惟查原審係憑目擊證人即亞東保全公司保全員乙○○、何德明之證述,認定被告確有竊取電纜線之犯行;復以被告所舉之證人林淑珍、邱德富之證述,均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已於判決理由中詳為論述,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被告提起上訴,仍執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