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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文成王復生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3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第43頁),茲竟遲至同年4月12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原審法院收文日期戳記足憑,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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