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3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第43頁),茲竟遲至同年4月12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原審法院收文日期戳記足憑,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