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葉騰瑞趙功恆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

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漏列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  量              │備  註                │
├──┼─────────┼──────────┼───────────┤
│ 1. │海洛因            │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第一級毒品            │
│    │                  │克)                │                      │
├──┼─────────┼──────────┼───────────┤
│ 2. │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壹只                │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
│    │包裝袋            │                    │                      │
├──┼─────────┼──────────┼───────────┤
│ 3. │分裝袋            │柒拾肆只            │同上                  │
├──┼─────────┼──────────┼───────────┤
│ 4. │海洛因            │拾叁包(淨重貳拾伍點│第一級毒品            │
│    │                  │捌陸公克)          │                      │
├──┼─────────┼──────────┼───────────┤
│ 5. │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外│拾叁只              │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
│    │包裝袋            │                    │                      │
├──┼─────────┼──────────┼───────────┤
│ 6. │甲基安非他命      │拾貳包(驗餘毛重拾捌│第二級毒品(共毛重18.5│
│    │                  │點肆捌壹公克)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9 │
│    │                  │                    │公克,驗餘毛重18.481公│
│    │                  │                    │克)                  │
├──┼─────────┼──────────┼───────────┤
│ 7. │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拾貳只              │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命之外包裝袋      │                    │                      │
├──┼─────────┼──────────┼───────────┤
│ 8. │分裝袋            │貳拾壹只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
│    │                  │                    │之物                  │
├──┼─────────┼──────────┼───────────┤
│ 9. │大麻              │壹包(淨重)        │與本案無關,無庸沒收。│
├──┼─────────┼──────────┼───────────┤
│ 10.│行動電話          │叁支(含SIM 卡叁枚)│同  上                │
├──┼─────────┼──────────┼───────────┤
│ 11.│現金新臺幣        │拾柒萬叁仟伍佰元    │同  上                │
├──┼─────────┼──────────┼───────────┤
│ 12.│黑色小皮包        │壹只                │同  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