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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秋宏黃雅芬鍾雅蘭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理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既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編號2所示之罪為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即民國95年11月1日)時,即告確定,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之案件為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欄原記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5號」、「096/01/11」,應予更正為「臺灣高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095/11/01」)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95年11月1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為95年11月9日、11月7日、12月5日、12月11日、12月6日,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編號3至7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之要件不符,縱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法院仍無從就附表所示7罪予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㈡附表所示各罪,固有其他定刑組合之可能,然按刑罰執行為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所犯數罪因採不同定刑組合,其實質結果可能有異,故應由檢察官依其職權,以最先判決確定為基準,衡酌各種可能之定刑組合,必要時先經受刑人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定刑,法院僅能以檢察官所聲請之定刑組合,審查是否合法,如合法即予以定刑,否則應就該定刑組合駁回定刑聲請,以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後,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故而,法院不應就聲請定刑之數罪自行重組而為定刑。本件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合併定刑,於法不合,已如前述,而是否採取其他定刑組合之可能,除需確認其他定刑組合是否應先經受刑人提出請求,另需審酌曾經定應執行確定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7)再與他罪重組定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是否合於定刑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條件,是應由檢察官予以權衡後,再決定是否以其他定刑組合向法院聲請定刑,由法院再就該新定刑組合使受刑人陳述意見後,而為裁判。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執行檢察官得重新審酌可能之定刑組合後,另為必要、適法之定刑聲請,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6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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