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再於96年3月13日裁定,自同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至96年5月25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以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