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炳禎黃俊明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再於96年3月13日裁定,自同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至96年5月25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以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