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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昭瑩楊貴雄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2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確定判決竟以案發後三天之驗傷單(85年4 月10日)及自訴人之子女於他案之證詞,認定聲請人有傷害之犯行,為此聲請再審。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 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聲請人復未說明係依何項法定理由聲請再審,而上開驗傷單及自訴人之子孟子文、孟慶達之證詞,原確定判決已採為裁判之基礎,聲請人無非係對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再事爭執而已,均非合於上開條文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李信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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