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9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黃正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拘役及併科罰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