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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堭儀蔡明宏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五九號、核退偵字第五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號HF-068號大貨車,至臺北縣林口鄉○○路八九之二號產業道路口,先以不詳方法,破壞甲○○所有擋在產業道路口之車號060-QM號小貨車之車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甲○○,藉此侵入車號060-QM號小貨車內,將前開貨車移開路口後,順利駕駛車號HF-068號大貨車進入臺北縣林口鄉○○路八九之二號對面空地最內側,以吊桿設備將甲○○所有置放於該處之鋼板四十五片(每片6公尺長、1.8公尺寬、1英吋厚,總價值約新臺幣135萬元)吊至車號HF-068號大貨車上而竊取之,得手後離去,經甲○○調閱鄰近道路監視錄影器畫面後,發現車號HF-068號大貨車載有鋼板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我沒有竊盜,當天晚上我有載鋼板,是在路邊載,不是在被害人甲○○失竊的地方載,是綽號「黑仔」叫我載的,他說車子壞掉,叫我幫他搬運,我真的不知道他的東西何來,他確實留這隻電話給我,翻拍照片上面的車子不是我的車子,我的車子是二十噸的,照片中車子是幾噸的我看不出來云云。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害人指述綦詳(詳核退偵字第五七五號卷第十二頁、偵字第一一一五九號卷第二0至二三頁),並有被害人所提供失竊現場鄰近道路監視錄影器拍攝到車號HF-068號大貨車載運鋼板之情形,此有該翻拍照片在卷可證(見核退偵字第五七五號卷第三至五頁)。

㈡被告於原審供認核退偵字第五七五號卷第五頁之照片所示之車,係其所有之車(詳原審卷第六八頁)。

㈢被告供稱「黑仔」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並稱其有與「黑仔」聯絡過(詳原審卷第六八頁),惟經檢察官向電信公司查詢結果,並無該門號,此有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見核退偵字第五七五號卷第二九至三0頁)。

㈣綜上,被告既供承有於案發當天晚上在案發現場附近載運鋼板,而被告所駕駛之HF-068號又遭失竊現場鄰近道路監視錄影器拍攝到載運鋼板之情形,由此可見被告當時所載運之鋼板應屬被害人所失竊之鋼板。再上揭鋼板苟係綽號「黑仔」僱被告載運,被告焉有未能舉出「黑仔」之真實姓名或聯絡地址或確切之聯絡電話之理?又被告若不認識「黑仔」,豈有在深夜受僱載運鋼板之理?可見被告所辯,顯與常理不合。足徵被告所辯,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㈤至被告聲請鑑定監視器所拍之照片,本院認並無必要。蓋如上所述被告於原審已供承核退偵字第五七五號卷第五頁之照片所示之車,係其所有之車。又被告聲請調查「黑仔」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證明被告確有與「黑仔」聯絡過云云,惟檢察官就此於偵查中已調查並無該門號,是本院認此部分亦無庸再行調查,併此敘明。

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毀損罪起訴,然此部分與竊盜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就此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原審經詳細調查,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上揭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鋼板價值不斐、對告訴人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否認犯行,請求撤銷改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榮乾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5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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