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上訴人
- 甲○○
之1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連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為累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對被告科處有期徒刑柒月,並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毛重0.44公克)宣告沒收銷燬,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