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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4號

上訴人
甲○○

           之1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6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連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為累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對被告科處有期徒刑柒月,並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壹包(毛重0.44公克)宣告沒收銷燬,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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