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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溫耀源周政達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及第384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4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被告不服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誤,於同年7月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被告所犯本件恐嚇案件乃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詎被告復於95年8月1日具狀聲明上訴,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邱同印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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