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蔡樹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正旻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臺北縣金山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再經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乙○○等三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