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臺北縣金山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再經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乙○○等三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