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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堭儀陳憲裕蔡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25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2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審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6號確定判決,抗告人為案件告訴人,並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原審法院以其聲請違背法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蔡明宏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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