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257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2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審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6號確定判決,抗告人為案件告訴人,並非得聲請再審之聲請再審權人,原審法院以其聲請違背法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洵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