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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4號

判決書登報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文肅楊炳禎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即自訴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如附件所示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登報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 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69)廳刑一字第 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甲○○聲請登報之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30號確定判決,被告乙○○係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該案亦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名譽損害,認以將如附件所示之判決書一部登報,已能載明被告犯罪事實,並酌定登報方式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刊登之報紙:中國時報。
二、刊登日數:壹日。
三、刊登之版面:不固定版。
四、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730號
  被告乙○○於民國93年10月間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設於台北市
  士林區○○○路○段193號之天母分行副理,甲○○為該分行襄
  理。於93年10月15日上午 9時50分許,乙○○因認甲○○之工
  作態度不佳,遂在前揭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 2樓營業廳
  ,多數人均得出入並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接續以「也
  不會感覺到要羞恥?也不會感覺說要反省?」、「耍無賴啊?
  」、「大家都認作你是瘋子啊!」、「說你是瘋子」、「眾人
  都嘛會說你是瘋子,你這種行為給我們ICBC很沒有面子,我們
  怎麼會有這樣的員工,還讓你在這裡上班,沒將你開除。」、
  「道德很差」、「偷偷摸摸,人格不高尚」、「隨便一個小弟
  小妹的人格都比你高尚」、「你的臉皮真厚」(以上均是台語
  )等足以貶損甲○○名譽之詞語辱罵甲○○,並同時意圖散布
  於眾,指摘甲○○:「用銀行的東西,偷偷的做,跟小偷一樣
  」、「你只想要領錢,都不要動」、「你這不是就是小偷的行
  為」、「你這樣的行為偷偷摸摸跟小偷還不是沒有兩樣」等語
  (以上均是台語),使甲○○之名譽受有損害,案經甲○○提
  起自訴。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並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處斷。原審以
  被告罪證明確,量處拘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猶以主觀
  上並無誹謗甲○○之犯意,客觀上行為亦有社會相當性,不構
  成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4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判決書登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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