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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洪慶文

          (現於台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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