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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永昌張正亞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17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甲○○

  選任辯護人許坤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7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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