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17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甲○○
選任辯護人許坤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7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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