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23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再審要件提出新事證;且原判決未載述鐵棍之尺寸、亦未證明鐵棍之存在,僅憑自訴人之陳述、驗傷單即認被告有罪,違反證據法則明顯。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21條所列之情形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新事證,所舉之其他聲請再審理由,亦未符合前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