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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蔡國在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2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再審要件提出新事證;且原判決未載述鐵棍之尺寸、亦未證明鐵棍之存在,僅憑自訴人之陳述、驗傷單即認被告有罪,違反證據法則明顯。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21條所列之情形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新事證,所舉之其他聲請再審理由,亦未符合前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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