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1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 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發現新事實或足以改判者得提起再審,原審對自訴人陳燈圳被鐵棍打傷部分,未載述鐵棍尺度多少,亦未證明鐵棍之存在,僅憑自訴人誇大其詞加以推斷其所述為真,錯誤認定事實,請准予再開審判程序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421 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次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持理由,前經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就其所述之原因事實為實體上審查,核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有本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4 號裁定可憑,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