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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沈宜生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壬○○
被告
寅○○
被告
卯○○
被告
1
被告
辰○○
被告
巳○○
被告
戊○○
被告
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告
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戊○○、辛○○、丙○○、巳○○、辰○○、己○○、寅○○、卯○○、庚○○、甲○○、壬○○、午○○○○科技有限公司、未○○○有限公司、丁○○○○股份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一千五百四十二萬七千二百九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戊○○、辛○○、丙○○、巳○○、辰○○、己○○、寅○○、卯○○、庚○○、甲○○、壬○○、午○○○○科技有限公司、未○○○有限公司、丁○○○○股份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三億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千六百四十萬一千零三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件原告雖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判決駁回,復經原告因逾期上訴而使原判決確定,惟因該判決係屬程序判決,並無實質的既判力。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今原告於上訴後,復於二審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依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原審就被告戊○○、辛○○、丙○○、巳○○、辰○○、己○○、寅○○、卯○○、庚○○、甲○○、壬○○等人判決無罪,公訴人上訴後,復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就上開被告部分駁回公訴人之上訴,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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