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壬○○
- 被告
- 寅○○
- 被告
- 卯○○
- 被告
- 1
- 被告
- 辰○○
- 被告
- 巳○○
- 被告
- 戊○○
- 被告
- 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戊○○、辛○○、丙○○、巳○○、辰○○、己○○、寅○○、卯○○、庚○○、甲○○、壬○○、午○○○○科技有限公司、未○○○有限公司、丁○○○○股份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一千五百四十二萬七千二百九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戊○○、辛○○、丙○○、巳○○、辰○○、己○○、寅○○、卯○○、庚○○、甲○○、壬○○、午○○○○科技有限公司、未○○○有限公司、丁○○○○股份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三億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千六百四十萬一千零三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件原告雖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判決駁回,復經原告因逾期上訴而使原判決確定,惟因該判決係屬程序判決,並無實質的既判力。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今原告於上訴後,復於二審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依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原審就被告戊○○、辛○○、丙○○、巳○○、辰○○、己○○、寅○○、卯○○、庚○○、甲○○、壬○○等人判決無罪,公訴人上訴後,復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就上開被告部分駁回公訴人之上訴,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