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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許錦印蔡光治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抗告人,因95年上訴字第319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6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此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甲○○對於被告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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