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抗告人,因95年上訴字第319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6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此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甲○○對於被告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