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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犯連續業務上侵占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捌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固指佳盟食品有限公司已與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伊姊成立和解新台幣(下同)6萬元,並已一次匯款5萬元予告訴人等情,並據其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85號和解筆錄及匯款委託書等影本為証,且為告訴人代表人所是認,惟被告所侵占金額由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姐負責償還5萬元外,迄今已達四年之久均未再清償分文,益見其還款之誠意,原判決所處之刑堪認允當,被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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