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1號,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3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竟遲至同年3月3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仍逾期),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373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