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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源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源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源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6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7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5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4 案)、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11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罪)、3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竊盜、毀損等6 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07號裁定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9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9 案),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9 罪),均減為有期徒刑2 月(9 罪)確定。前述18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 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3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 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6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又因竊盜、毀損案件(各2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罪)、3 月(2 罪)確定;上開末9 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12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9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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