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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麗生江國華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1號,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3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竟遲至同年3月3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仍逾期),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373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沈秀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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