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及以96年毒偵字第440號,移由原審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有明文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係於96年3月27日收受原審法院送達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附於原審卷第54頁可按,被告住於基隆市,其提起上訴無在途期間,是其上訴屆期日為96年4月6日,該日適逢清明節連續假日 (自4月5日起至4月8日止),是其上訴屆滿日延至96年4月9日。詎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10日始提起上訴 (此有上訴狀上原法院收文章可按),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應該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