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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號7樓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其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至於被告被訴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部分,本院第二審判決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與前述判決有罪之詐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判決理由四),並未認定被告所犯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被告自不得上訴,應併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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