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號7樓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其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至於被告被訴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部分,本院第二審判決審理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與前述判決有罪之詐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判決理由四),並未認定被告所犯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被告自不得上訴,應併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