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姜端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