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53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5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未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已先以函文請其補正,本院又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7年1 月4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為其上訴所載之地址(見其上訴信封所載),有送達證書可查,即被告已收受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然其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