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杜英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方文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6月17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二審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並由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16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