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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七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八號,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一六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9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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