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