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間起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4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