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0月2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