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搶奪 │ 竊盜 │├───────┼──────┼──────┤│ 宣 告 刑 │ 10月 │ 4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 │刑法第320條 ││ │第1項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7月12日 │94年8月8日 ││ │至94年7月16 │ ││ │日 │ │├───────┼──────┼──────┤│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自訴)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號│95年偵字第 │95年偵字第 ││ │6836號 │6836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 │ │ │ ││ 後 ├───┼──────┼──────┤│ 事 │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95年上訴字第││ 實 │ │3938號 │3938號 ││ 審 ├───┼──────┼──────┤│ │判 決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10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確 │ │ │ ││ ├───┼──────┼──────┤│ 定 │案 號 │95年上訴字第│95年上訴字第││ │ │3938號 │3938號 ││ 判 ├───┼──────┼──────┤│ │判 決 │ │ ││ 決 │確 定 │96年2月12日 │96年1月10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年罪犯減刑條例│3款 │3款 │├───────┼──────┼──────┤│ 減刑後宣告刑 │ 5月 │ 2月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