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16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1月間,因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7 1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北偵字1599 9號、16662號、第22858號、第23698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0年1月四日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