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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求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26日犯行求賄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7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褫奪公權1 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 年者,始予減刑,本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為1 年,自無庸併予減輕,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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