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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香港證號: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初起至同年7月23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9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40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後經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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