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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12月20日起至94年1月22日間,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加重竊盜 │侵入住居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06條 │├───────┼──────────────┼──────────────┤│ 犯 罪 日 期 │93年12月20日起至94年1月22日 │94年1月22日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4 │94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1626 │1626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上易 │上易 ││ │號├─┼──────────────┼──────────────┤│ 事 │ │號│1404 │1404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11 │11 ││ │期├─┼──────────────┼──────────────┤│ │ │日│7 │7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年│95 │95 ││ 確 │案├─┼──────────────┼──────────────┤│ │ │字│上易 │上易 ││ 定 │號├─┼──────────────┼──────────────┤│ │ │號│1404 │1404 ││ 日 ├─┼─┼──────────────┼──────────────┤│ │確│年│95 │95 ││ 期 │定├─┼──────────────┼──────────────┤│ │日│月│11 │11 ││ │期├─┼──────────────┼──────────────┤│ │ │日│7 │7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與編號二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易│與編號一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易││ │字第140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字第140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 │刑為1年4月。 │刑為1年4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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