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12月31日犯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525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69 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57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並自首而接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