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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2日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 16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985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6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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