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2日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 16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985號;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6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