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15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