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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8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 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838號),判處拘役30 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又所犯過失傷害罪,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之罪,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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