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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1日間犯詐欺罪,經臺灣臺灣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易字第225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288號、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得易科罰金,復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2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且宣告刑未逾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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