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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6日犯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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