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