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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德水王炳梁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2月5日,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4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13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李錦樑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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