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2月5日,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4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13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