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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長溪謝靜恒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原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 8月20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85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