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0月6日,犯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6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17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第3款項、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3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