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0月6日,犯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6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17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第3款項、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