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詐欺 │ 毒品危害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三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 犯 罪 日 期 │ 95年3月30日、4月1日 │95年3月間某日至95年5月10日│├───┬───┼─────────────┼─────────────┤│偵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10694 │ 1401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案├─┼─────────────┼─────────────┤│ 後 │ │字│ 簡 │ 上易 ││ │號├─┼─────────────┼─────────────┤│ 事 │ │號│ 1658 │ 1956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月│ 6 │ 12 ││ │期├─┼─────────────┼─────────────┤│ │ │日│ 9 │ 5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彎高等法院 ││ ├─┬─┼─────────────┼─────────────┤│ │ │年│ 95 │ 95 ││ 確 │案├─┼─────────────┼─────────────┤│ │ │字│ 簡 │ 上易 ││ 定 │號├─┼─────────────┼─────────────┤│ │ │號│ 1658 │ 1956 ││ 日 ├─┼─┼─────────────┼─────────────┤│ │確│年│ 95 │ 95 ││ 期 │定├─┼─────────────┼─────────────┤│ │日│月│ 9 │ 12 ││ │期├─┼─────────────┼─────────────┤│ │ │日│ 14 │ 5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一月十五日 │ 三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